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,市委、市政府的有关条例、规定。对乡(镇)国土资源所(分局)实行领导。
(二)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资源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,并监督实施;指导并审核乡(镇)国土资源规划;参与审核申报国务院、省政府、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,指导并审核乡(镇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;承办国家和省、市立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;组织开展有关国土资源科学技术的研究、合作与交流。
(三)监督检查本市国土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;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,依法查处违法案件。
(四)拟定全市耕地保护和耕地开发的管理办法,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;承办申报国家和省、市批准的农地转用、征用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及移民工程用地的报件汇总、报批工作;指导监督土地利用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。
(五)拟定全市地籍管理、测绘行政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;组织土地资源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土地动态监测;负责土地确权、城乡地籍调查、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;承担上报国务院、省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。
(六)拟制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;组织实施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、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、转让、交易的管理工作;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制度;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管理,组织实施土地定界、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测评;对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审批备案,审批报批土地使用权、矿业权处置方案。
(七)对国土资源有关费用的征收、使用进行监督管理;制定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。
(八) 参与涉及本市的国家和省、市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移民搬迁安置方案(包括概、预算)的论证;协助相关部门编制、审查、报批移民搬迁规划并配合监督实施;协助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。
(九) 办理全县范围内的土地登记发证、建设用地审批报批、违法案件查处、土地使用权划拨、出让、转让、出租、抵押等国土资源管理职能。
(十) 承办市委、政府和宜春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