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。
(二)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,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;负责全市房屋经纪机构的监管。
(三)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与管理;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。
(四)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。
(五)负责全市房地产档案的整理、归档和保管,提供档案查询和业务咨询。
(六)指导和监督房改与物业服务工作;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;负责物业维修资金归集及监督管理。
(七)指导与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;负责全市各类城镇房屋的安全鉴定。
(八)负责对全市直管公房的经营和资产管理;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。
(九)负责全市新建开发项目的白蚁预防;负责全市房屋白蚁灭治。
(十)负责全市农村房屋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的统一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