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依法审判第一审刑事、民事、行政案件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。
(二)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,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、行政案件以及中级法院交由审判的民事再审案件。
(三)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和委托执行的案件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。
(四)负责全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。
(五)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、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,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、意见和司法建议,开展司法统计工作,参与地方立法和综合治理工作。
(六)负责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、教育培训、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;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;协调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院的机构编制工作。
(七)负责市人民法院的财务、装备、技术、鉴定和有关经费、物资装备的管理等工作。
(八)负责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。
(九)承办其他应由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。